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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年十大知识产权诉讼案案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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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苏州泰高烟囱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承办律师:权鲜枝、付建*、华中箐、郑孝*

[案情介绍]

被告苏州泰高烟囱科技有限公司为原告苏州云白环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员工创办,并与原告从事相同的烟囱生产与销售业务,隆安北京总所与苏州分所付建*、郑孝*、华中箐律师代理原告起诉被告侵犯ZL.9发明专利权,在一审被判决不侵权的不利情况下,通过最高院二审获得改判,并获得顶格法定赔偿万元及12万余元合理开支。

[典型性]

(一)、二审改判。在二审中,我方主张:1、原审法院主动将“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认定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违反辩论原则。原审中,被告并没有主张其为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原审法院也未向云白公司释明。2、“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不应认定为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3、即使将“横向固定纵向滑动结构”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也应当包括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故被诉侵权产品具有该技术特征。三项主张均得到了最高院的支持。

(二)、顶格判赔。在原告损失、被告所得均不明确的情况下,由于我方的赔偿估算方式证明被告所得远超法定赔偿最高限,因此,最高院顶格判决法定赔偿万元之外,还另外判决了合理开支,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三)、本案因其对功能性技术特征保护范围认定的开创性,而被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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