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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24 0: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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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各界期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在今年6月21日正式发布并即将于年底实施。制修订工作经历8年该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包括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江南大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该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经历了漫长的8年时间,期间进行了大量的基础性检验检测和评估工作,是食用油领域最为重要的基础性标准之一。对植物原油酸价进行了规定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GB-)是对《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和《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GB.1-)的整合修订。与原标准相比,增加了对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标识的要求等。根据不同品种植物油的特点,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订后的标准对米糠油、棕榈(仁)油、玉米油、橄榄油、棉籽油、椰子油等不同植物原油的酸价分别进行了规定。很多读者对“酸价”这个词的概念比较陌生,这是一个计量的标准,它是对化合物(例如脂肪酸)或混合物中游离羧酸基团数量的一个计量标准。酸价可作为油脂变质程度的指标。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对于溶剂残留指标,为确保食品安全,综合考虑植物油的实际食用情况、现代加工工艺及有关检测数据,将浸出工艺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包括调和油)的溶剂残留量下调为≤20mg/kg,并增加“压榨油溶剂残留量不得检出”要求,不再对植物原油要求溶剂残留指标。少数不法厂商不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溶剂油,或不按国家规定的工艺程序生产,有些甚至故意在合格的散装油中掺假,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标称压榨的食用油检出溶剂残留。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为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规范市场,本次修订增加了“食用植物调和油产品应以‘食用植物调和油’命名”和“食用植物调和油的标签标识应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的要求,并鼓励在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标识中注明产品中大于2%脂肪酸组成的名称和含量(总脂肪酸的质量分数)。在符合GB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生产者可在配料表中或配料表的临近部位使用不小于配料标示的字号,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其它类似表意相同的标示方式标注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a.大豆油(50g/g)、玉米(30g/g)、菜籽油(20g/g);b.大豆油(50%)、玉米油(30%)、菜籽油(20%);c.大豆油、玉米油、菜籽油添加比例为5:3:2。其中,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10%,对于配料比例>5%的食用植物油,允许相对误差为±5%。对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选择在食品标签、随附文件、说明书、合同或文件中注明各种食用植物油的比例。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由于脂肪酸名称不在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的可选择标示内容中,因此食用植物调和油中大于2%脂肪酸的标示应独立于营养成分表之外。脂肪酸失衡与肥胖、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的高发,以及老年人认知能力的退化,有着密切的关联。食用油提供了人体每天所需多达50%的脂肪酸,脂肪酸平衡的食用油,能有效帮助人体达到脂肪酸平衡摄入。保证三类脂肪酸的平衡摄入,选择脂肪酸平衡的食用油用来烹饪是一种便捷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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