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用人单位
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
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劳动者)
不存在劳动关系
......
法官会怎么判?
判决结果会如该用人单位所愿?
案由
劳动者于年9月14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请求确认劳动者与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年12月2日作出深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回顾被告劳动者于年7月30日驾驶粤B8U6**号轻型货车(车辆登记在案外人深圳市某油脂公司名下,原告深圳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为该车辆购买了车辆保险,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原告)在沈海高速路段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女儿林某前往处理交通事故,并交纳10万元医疗费。
被告主张其于年7月10日入职原告,工作岗位为司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仲裁提交了送货单、深圳市肉类屠宰出厂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短信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该送货单中客户名称为“某某(公司)”,深圳市肉类屠宰出厂单中的送往单位显示为“某某肉品配送有限公司”,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中的配送目的地为深圳市龙岗五丰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原告在仲裁时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称该部分证据系深圳市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并不是原告提供的,同时,对车辆所载物品运送至被告处也不知情。另外,原告主张被告系原告法定代表人女儿林某招聘的员工(也即原告确认被告系林某招聘并由其安排工作的事实),林某系案外人油脂公司的总经理,其处理交通事故的行为系代表案外人油脂公司处理。原告提交了招聘信息、原告与油脂公司购货合同、银行流水、